【新時代 新作為 新篇章】無錫將立法出臺生態補償條例 不讓自覺保護生態的村鎮吃虧
村鎮“犧牲”自身利益不搞開發,生態變好了,但村民不能變窮了!繼今年生態補償“提標擴面”以后,無錫在生態補償機制上也要“提檔升級”:通過地方立法的形式出臺《無錫市生態補償條例》,將無錫在生態補償工作中取得的經驗做法進一步制度化、法治化。據透露,目前該條例草案已進入公開征求社會各界意見階段。如果進展順利,該條例有望明年實施,生態補償今后將成為政府每年的“必修課”。
補償機制促進生態環境保護
無錫自4年前在全市域建立生態補償機制以來,減緩了水稻種植面積快速下滑的趨勢,生產面積基本穩定,蔬菜、水蜜桃生產栽培面積也連續4年保持基本穩定。
隨著保護力度的不斷提升,生態環境持續改善。市農委相關負責人介紹說,生態補償政策實施以來,新增省級濕地公園4個,濕地保護小區13個,對環太湖湖濱濕地保護恢復及改善太湖水環境發揮了積極作用,自然濕地保護率從2014年的41%提高到2017年的51.1%,恢復濕地面積7000畝。生態公益林面積大幅增加,市區新增縣級生態公益林7.5萬畝。
與此同時,農田基礎設施得到改善。發放的生態補償資金主要用于生態環境保護修復、環境基礎設施建設、發展鎮村社會公益事業和村級經濟等。市區共有111個行政村享受到了基本農田生態補償,由于這些村多為經濟薄弱村,工業基礎差、基本農田面積多,獲得的生態補償資金極大增加了這些村的集體經濟收入。生態補償實施后,村(居)民委員會參與生態建設的熱情空前提高,受補償的村可支配收入增加,農村公益服務事業得到了穩定的財政支持,農田基礎設施建設和維護水平得到了提升。
今年以來生態補償“提標擴面”
生態補償專項資金的設立,使為保護生態環境而付出代價、發展受限的區域獲取一定的經濟補償,受到了各鎮(街道)、村(社區)的廣泛歡迎。
今年起,無錫又對全市生態補償機制進行“提標擴面”:擴大了補償范圍,提高了補償標準。除原有補償范圍外,將永久基本農田、全市實際種植的水稻田、紅豆杉國家林木種質資源庫、清水通道維護區以及重要水源涵養區等生態重點區域納入生態補償范圍。
與此同時,對生態補償標準作了適度提高。比如永久基本農田從以前零補償變為每畝補償100元,水稻田由每畝400元提高到450元,市屬蔬菜基地由每畝200元提高到300元,種質資源保護區由每畝300元提高到350元等。
此外,市區生態補償年初預算也大幅增加。2017年度市級生態補償年初預算資金3000萬元,2018年度增加到5625萬元,比上年增長87.5%。自2014年底至2017年,市區累計落實生態補償資金21614萬元。
地方立法草案向社會征求意見
“要通過立法將此作為政府今后要做的常規工作落實下來,成為每年要做的‘必修課’。”有關人士表示,為強化生態文明建設的法治保障,今年市人大常委會將生態補償工作列入年度立法計劃,將我市生態補償工作中取得的經驗做法進一步制度化、法治化。根據市發改委“關于報送《無錫市生態補償條例》立法計劃的報告”,條例立法工作已于今年1月份正式啟動。為確保立法質量,市人大常委會強化立法主導,提前介入立法起草,多次召開調研座談會,反復研究斟酌,修改完善條例草案;同時強化問題導向,堅持立法創新,致力于體現無錫特色,形成工作亮點。目前《無錫市生態補償條例(草案)》已經市政府常委會議討論通過,并由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十三次會議進行了第一次審議。目前已全文公布,公開征求社會各界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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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錫市生態補償條例(草案)》拎重點
記者注意到,該草案是這樣定義“生態補償”的:通過財政轉移支付等方式,對因承擔生態保護責任而使經濟發展受到一定限制的區域內有關組織和個人給予補償的活動。
草案第六、七、八條規定: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生態補償與精準脫貧相結合,向經濟薄弱的重點生態區域傾斜生態補償資金,優先保障有勞動能力的貧困人口就地從事生態保護工作。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鼓勵生態補償與化肥農藥減量使用、農田休耕、土壤改良等生態保護措施相結合,推動實施秸稈禁燒以及秸稈肥料化、飼料化、能源化、基料化、原料化等綜合利用,提升生態保護成效。此外,鼓勵受益地區與生態保護地區、流域下游與上游之間建立橫向生態補償制度。
該草案將永久基本農田、水稻田、市屬蔬菜基地、種質資源保護區、生態公益林、重要濕地、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清水通道維護區以及重要水源涵養區等全部納入生態補償范圍。并且規定生態補償標準應當實行動態調整,調整周期一般為三年。生態補償對象應當依法或者按照約定履行相應的生態保護責任,落實保護措施,維護生態安全,改善生態環境。
生態補償資金應當用于在生態補償保護區域內開展生態保護、修復和環境基礎設施建設; 服務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補償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和提高從事生態保護工作的貧困人口收入;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個人生活必要開支等。
草案規定應當按照規定使用生態補償資金,不得長期閑置。生態補償對象未履行保護責任的,市、縣級市、區農林、環保等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者改正未達到要求的,可緩撥、減撥、停撥或者收回生態補償資金。生態補償對象損害補償區域內的生態環境的,兩年內不得申報或者獲得生態補償資金。
(記者 袁曉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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