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布告看民國時期揚中的放足運動
□ 朱圣福
1912年3月13日,中華民國臨時大總統孫中山發布飭令,在全國范圍內勸禁纏足。令中寫道:“纏足之俗……歷千百年,害家兇國,莫此為甚……當此除舊布新之際,此等惡俗,尤宜先事革除,以培國本。”“莫此為甚”說明危害巨大,“先事革除”說明事關重大。于是各地政府雷厲風行、貫徹落實,還因地制宜,提出“不要小腳女為妻”的口號、規定“二十五歲以下小足女子不準在馬路上行走”、向纏足女子征收“小腳捐”等。盡管聲勢浩大,但在偏遠鄉村運動推行得并不好,有鑒于此,1929年國民政府又發布放足布告,并派專員督查落實。
揚中當年是個比較閉塞的江中小島,要想鏟除纏足惡俗實非易事。發布于1919年的《江蘇省實業視察報告書》中“金陵道區揚中縣”一章就告訴我們,宋兆麟在揚中做知縣時就已遵上峰之令,“廣發布告,諭令放足,禁止纏足”了,但效果很不理想。
從揚中縣國民政府縣長畢靜謙(鎮江金山人,1931·8-1933·4主政揚中)于1931年7月28日和8月30日在《揚中縣政公報》上發的兩則布告中,我們就可看出放足運動在揚中推行并不輕松。
“揚中縣政府布告第九號”“揚中縣政府布告第二五號”名稱都是《布告禁止婦女纏足由》,不過前者是白話文的形式,后者是打油詩的形式。從第九號布告中我們可看出,“大江以南各地”的“纖不盈握、步履伶仃者”都“久已絕無蹤影”,而揚中“纏足之惡俗迄未稍衰”,不僅“老嫗壯婦為然”,就是“童女亦皆不免”。此時距孫大總統勸禁纏足已過去20年,竟然時間與效果不成正比,也難怪畢縣長到揚中后“觸目見之甚為驚嘆”。之前為禁止婦女纏足,“黨政各方再三告誡”“公安警察嚴查切禁”;這次畢縣長“再出示嚴禁”,要求“已纏足者立即解放,未纏足者保其天然”,否則,“即罪其父夫,飭警拘案,以故意傷害女妻肢體論,依法懲處。”從二五號布告中我們可看到,纏足不僅個人“痛苦難當”,而且“有礙風俗善良”“對內胎弱民族,對外有損國光”——害莫大焉!為推行這項運動,畢縣長“責成區鎮鄉長”首先“挨村逐戶相勸”,如“仍有玩視違抗”者,則公安警察“照例科(課)以罰金”,交了罰款也沒了事,還得放足。畢縣長亮明態度:“決不任聽觀望”,將“依例嚴格執行”;最后還發出忠告:“大家諦視(仔細察看)勿忘!”“切勿以身試法!”
為禁止纏足,畢縣長還下發了《函縣區黨部宣傳婦女纏足之害由(揚中縣政府公函第一○七號)》《訓令禁止婦女纏足仰遵辦由(揚中縣政府訓令第126號)》《勸告揚中裹腳婦女們的三言兩語》等文,可謂連篇累牘、不厭其煩。其中《訓令禁止婦女纏足仰遵辦由》中還列出了執行的具體時間和方法:“三個月為勸導期,三個月為解放期,期滿不放者處以一元以上十元以下或五元以下之罰金。凡未滿十五歲之幼女立即解放,未纏者不許再纏;十五歲以上三十歲未滿之纏足者,一律遵限解放;三十歲以上之纏足者勸令解放,不加強制。”“茲定十一月底為勸導期限,明年二月底為解放期限,三月一日起開始檢查實行處罰。”
1934年,洪康燮履職揚中后踵武相承,繼續下令放腳。有一枚獎章可以證明洪氏在揚中為禁止婦女纏足曾作出過很大努力。這枚獎章上的字清晰可辨,中間為“榮譽”兩字,其上是“誓不娶纏足之女子為妻”,其下為“揚中縣縣長洪康燮贈”。
從放足這件事上我們可得出一個結論:纏足惡習盡管盤踞中國達千年之久,但它和所有反人性操作一樣,終將會被掃進歷史垃圾堆;清掃的過程雖然很艱辛,但勝利一定會到來!
責任編輯:阿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