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職新公司,可以與單位簽“自愿放棄社保協議”嗎?
金山網訊 不久前,小李入職一家公司。入職時,公司向小李提出由他自己按靈活就業身份參保繳費,同時,公司將會把他個人繳納的那部分社保費以現金形式作為工資發給他。公司這樣的做法合法嗎?
不可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為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該項義務不能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通過約定變更或者放棄,即使雙方簽訂承諾放棄參加社會保險的協議,也不具備法律效力。
依法參加社會保險不僅是公民的法定義務,更是構筑生活保障體系的基石。作為涵蓋養老、失業、工傷等多維度的社會保障網絡,社保絕非“可選項”,而是關乎民生福祉的“必答題”。如果不繳納社保,那就不能享受到相關保障待遇。
如果沒有繳納養老保險,在退休后就無法獲得穩定的養老金收入,這將給晚年生活帶來經濟上的壓力。社保繳費是為了在退休后獲得養老金,以保障老年生活的基本經濟來源。
當遇到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失業保險對于失業者來說是一種重要的支持,為失業者提供一定期限的經濟援助,在失去經濟來源的困難時期得到必要的保障。
工傷保險則為在工作中遭受意外傷害或患職業病的職工提供保障。一旦發生工傷,職工可以獲得醫療救治、工傷津貼、傷殘補助等,保障受傷職工的合法權益,為企業分擔風險。
社會保險是勞動者實現“老有所養、失有所濟、傷有所助”的重要保障,更是勞動者個人和用人單位抵御風險的有力武器。(楊成 楊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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